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南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苏树权与刘群汉、刘奎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树权,刘群汉,刘奎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苏树权。被执行人刘群汉,被执行人刘奎汉。本院在执行苏树权申请执行刘群汉、刘奎汉关于侵权一案,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群汉的银行存款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25日做出的(2015)钦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守金审判员  方志勇审判员  杨 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章丰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