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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树龙申请执行三原德恒盛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龙,三原德恒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杨树龙,男,汉族。被执行人三原德恒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三原县陵前镇。法定代表人寇小峰,经理。本院执行杨树龙申请执行三原德恒盛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