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68号申请人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2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侯敬东,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28号C区804号。法定代表人李桂梅,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第20号楼611室。代表人黄洪森,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申请人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1744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函,申请人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1744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丽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