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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城漠江通达铝合金装饰材料店与黄团记、梁小英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江城漠江通达铝合金装饰材料店,黄团记,梁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漠江通达铝合金装饰材料店。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叶美多,该个人独资企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珉锋,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黄团记,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梁小英,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漠江通达铝合金装饰材料店与被执行人黄团记、梁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团记、梁小英应支付货款126515元及利息,并返还受理费283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以上情况有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