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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李貌希诉朱子敏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李xx,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岑川镇新南村。被告朱xx,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岑川镇大义村。原告李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11年12月底重逢,不久后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酒且爱赌博,不尽家庭责任。原、被告婚前毫无感情基础,婚后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好酒赌博,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综上所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女儿朱x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11年重逢不久后于2011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一日办理结婚酒。婚前,原告与前男友分手时已经怀有五个月身孕,2012年4月13日原告生育一个女儿朱x,现随原告在娘家生活。婚后,原告在家养育女儿,之后开始外出上海务工,被告也在外务工,但双方过年均回家。2015年正月被告外出务工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6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结婚,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发生,双方自2015年正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时间不长,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家庭角度出发,加强沟通,互让互谅,互相理解、支持对方,双方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朱xx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