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贾某,女,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刘家坪村冷水村村民组。被告曾某,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刘家坪村冷水村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策勋人民陪审员 郭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