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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贾某,女,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刘家坪村冷水村村民组。被告曾某,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刘家坪村冷水村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策勋人民陪审员  郭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