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泉县平泉镇东方街,组织机构代码67466023-2。法定代表人宋国来,经理。被告李永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