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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阳,山东华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张怀阳,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山东华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郯城县庙山镇驻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位于郯城县庙山镇驻地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藏、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等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