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719。被告:陈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7560。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武衡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臧运松,人民陪审员彭敏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1年10月在佛山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关系不和,经常吵架打架,已经无法再在一起生活。现被告外出打工没有回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请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案件诉讼费由原告李某负担。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答辩意见为其辩解。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1年10月在佛山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间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打闹。被告陈某2013年离家外出,双方互不联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请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案件诉讼费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在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打闹。被告陈某于2013年离家外出后,原、被告相互没有联系,双方分居已有2年多。原告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到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武衡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人民陪审员 彭敏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欧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