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蔡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蔡刚,郏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芳,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负责人:张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刚,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郏梅,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上诉人曹芳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被上诉人蔡刚、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曹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芳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曹芳负担。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