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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涛与徐晨、李学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徐晨,李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82号原告:周涛,男。委托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晨,男。被告:李学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涛诉被告徐晨、李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晨、李学超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周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晨、李学超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 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