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5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向思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思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029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经开区美堤雅城A区12栋8、9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8147507-8。负责人夏俊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奎,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向思进,男,200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向思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