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泊晶瀚洗浴中心、宋晓荣与谷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泊晶瀚洗浴中心,宋晓荣,谷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张家口市泊晶瀚洗浴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下东营*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晓荣,同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下东营8号楼4单元101室。被执行人谷利强。本院在执行宋晓荣申请执行谷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到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泊晶瀚洗浴中心称,2015年5月4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向张家口市桥西区工商局公园路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不得为谷利强办理其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下东营7号明昊茹意快捷宾馆的注销手续。因明昊如意快捷宾馆所占用下东营7号房屋系我洗浴中心所有,是我中心于2013年租赁给谷利强的,因谷利强的经营不善从签订合同后就没有交过房租,现明昊茹意快捷宾馆已经停业。2015年5月10日我洗浴中心于谷利强达成书面协议:终结租赁合同,谷利强将房屋归还于我洗浴中心。现因你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使明昊茹意快捷宾馆不能依法注销,导致我公司无法占有使用房屋,侵犯了我洗浴中心的权利,故请求桥东法院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本院受理宋晓荣申请执行谷利强民间贷纠纷一案后,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得知,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下东营7号的明昊茹意快捷宾馆的业主为被执行人谷利强并且由其个人经营,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我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张家口市桥西区工商局公园路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得为该宾馆办理注销登记。在听证中,异议人称明昊茹意快捷宾馆所占有的房屋为其所有,对此申请执行人宋晓荣不予认可,并称被执行人谷利强已经购得该房屋。经查该房屋现尚未办理权产登记。本院认为,本院向桥西区工商局公园路分局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协助事项为该分局不得为明昊茹意快捷宾馆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对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履行解除书面租赁协议没有任何影响并未涉及该宾馆所占用房屋的所有权。异议人通过协议或其他途径可收加已出租的全部房屋。也就是说本院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明昊茹意快捷宾馆办理注销手续和异议人收回出租房屋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家口市泊晶瀚洗浴中心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