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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诸城市裕国制衣有限公司与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裕国制衣有限公司,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李庆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19号原告诸城市裕国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永。被告李庆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裕国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李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李庆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15392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李庆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15392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