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48号罪犯刘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烟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九月十四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3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罪犯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