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XX,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杜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2015)庆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此案现已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 金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