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232号原告唐某某。被告金甲。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金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日生育女儿金乙。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女儿金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金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其没有在外赌博,只是和同事打牌,现在为了家庭和睦,其已经不再出去打牌了。其已经尽了做父亲的责任,家里的经济大权由原告掌握,其每月只有300元的零花钱。女儿尚年幼,夫妻离婚对女儿的成长不利,希望与原告和睦相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14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日生育女儿金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2015年3月,因原告怀疑被告在外赌博双方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失和。2015年4月7日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6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女儿,夫妻之间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来因夫妻交流沟通不当,双方主要为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但相信只要双方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仍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今后均能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唐某某要求与被告金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