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明珠与深圳义乌华贸国际电子商务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珠,深圳义乌华贸国际电子商务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70号原告:陈明珠。委托代理人:陆冬林,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义乌华贸国际电子商务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帆。委托代理人:王广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珠诉被告深圳义乌华贸国际电子商务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珠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义乌华贸国际电子商务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珠撤回对被告深圳义乌华贸国际电子商务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明珠承担。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舒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