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丁永良,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负担120元。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