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木吉呷呷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木吉呷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452号抗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木吉呷呷(冒用名“木屐”,骨龄鉴定16.5岁),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26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释放,同月27日再次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5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徐镇华,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木吉呷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1254号刑事判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被告人木吉呷呷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袁 锐审判员 黄毅平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施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