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闫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41号原告:闫某,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代某,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闫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代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