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章兴。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孙升阳。原告黄某甲为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龙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兴、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升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儿子黄某乙出生。婚后原告与被告、被告的母亲同住。2008年7月,为增加家庭收入原告外出工作,被告一直未参加工作并在家抚养儿子,但原告的工资奖金都一直交由被告保管使用。由于被告心态狭隘和个性极强,经常为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还主动撕咬、殴打原告,导致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平日还动不动就不让原告进卧室睡觉,原告的工资、奖金、贺礼、小孩的压岁钱等家庭收入在被告手里几乎是只进不出,使原告经常狼狈不堪。原告渴望家庭的温馨,但被告的做法使原告逐渐失去了对家的信心。被告曾于2013年8月提出离婚,并且离婚前被告已搬离与原告的共同居住地,虽然原、被告的感情已如冰碳,但原告考虑到儿子尚小,离婚对儿子的成长不利,所以不同意离婚。分居后,原告仍然在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经常给被告生活费,被告生病原告还给了四万元用于治疗。但被告却不念原告的好,仍然无休止的向原告提经济要求,原告愿意照顾被告,提供经济支持和帮助,但原告收入也有限,起诉离婚前经济一直由被告保管且在积蓄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还尽可能主动的去照顾被告,面对原告的大度宽容和关爱,被告还一味的要求原告必须这样给钱那样给钱,想想自己与被告结婚这么多年,虽然努力工作,如今却落得钱财全无,面对自己的关心,被告却还是变本加厉的狭隘做法,已彻底让原告心冷,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吴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1、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2、原、被告之间有婚生儿子,如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3、被告现在身患重病需要原告照顾;4、原告于2013年起诉离婚也是因为生活琐事,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综上,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2013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绍诸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告的离婚诉请。之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儿子黄某乙随被告吴某一起生活。之后,被告吴某被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2015年5月21日,原告黄某甲起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本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浙江省肿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应否准予离婚的标准。被告虽曾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本院依法驳回,但之后其被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现仍在恢复过程中,原告理应给予被告更多的关心与照顾,且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黄某乙尚且年幼,判决离婚对黄某乙的成长不利。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其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夫妻关系,以家庭和睦为重,相互尊重,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可以和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碧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