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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雅静与关静娴、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61号原告张雅静。被告关静娴。被告徐青。我院在审理张雅静与关静娴、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雅静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青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40000元现金及原告张雅静名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盛和家园4-207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雅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张雅静名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盛和家园4-207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二、冻结被告关静娴、徐青名下2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可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