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盱眙马坝顺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盱眙马坝顺宁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镇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学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盱眙马坝顺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文明西路。经营者赵建梅,个体工商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言,个体工商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盱眙马坝顺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青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松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