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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姜国东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40号罪犯姜国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04)烟芝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国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4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姜国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国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姜国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姜国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国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