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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四川恒鸿贸易有限公司诉崔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鸿贸易有限公司,崔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四川恒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九龙工业港成大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肖,男,生于1973年7月27日。原告四川恒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崔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恒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恒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樊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