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齐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