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齐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