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温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万和凤与黄德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华,万和凤,黄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温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华。申请执行人:万和凤。委托代理人:徐金荣,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洪。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甬海法温商初字第103、10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德洪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王国华支��1222722.56元及其利息,向申请执行人万和凤支付185622.88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中的本金295358元及其相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黄德洪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临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