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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传福、杨世芳等与陈武贵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福,杨世芳,陈传红,陈武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陈传福。原告杨世芳。原告陈传红。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年管,玉林市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武贵。委托代理人陈慕平,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福、杨世芳、陈传红与被告陈武贵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福、杨世芳、陈传红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福、杨世芳、陈传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福、杨世芳、陈传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传福、杨世芳、陈传红负担。审判员  钟雪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