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小明、陈国良与陈国良、吴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919号原告陈小明。委托代理人柳遵超。委托代理人潘亮亮。被告陈国良。被告吴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明与被告陈国良、吴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小明负担。审 判 长 姚旭宗人民陪审员 吴国新人民陪审员 章小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梦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