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丽群与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幼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群,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群。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机场河269号泰和花园B栋2单元11-12层1室。法定代表人胡幼华。被执行人胡幼华。申请执行人吴丽群与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幼华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丽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幼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341,863元,执行费5,028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幼华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茂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幼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6,891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