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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桂林万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068号中深国际大厦702室。法定代表人:陈梅湘,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桂林万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万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柳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林万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399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虎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