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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明法与郑巧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明法,郑巧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法。委托代理人:刘清清、徐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巧文。委托代理人:鲁邦升。上诉人胡明法为与被上诉人郑巧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明法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明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明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4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胡明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代理审判员  黄 晖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崔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