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大伟与袁爱环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大伟,袁爱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大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爱环,女。上诉人赵大伟与被上诉袁爱环健康权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大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赵大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大伟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于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大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4元,由赵大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郭国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