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民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秀芬与邱立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芬,邱立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269号原告杨秀芬,女。被告邱立海,男。原告杨秀芬与被告邱立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秀芬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芬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秀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毛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