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1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屠晨翔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晨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124-1号原告:申屠晨翔。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负责人:尤建新。委托代理人:胡忠斌、陈文剑。原告申屠晨翔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争议解决的方式明确约定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即约定为杭州仲裁委员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屠晨翔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彩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庐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