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董辉与刘红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辉,刘红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董辉,男,1960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刘红侠,女,1980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董辉与刘红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红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红侠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