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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28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伟,李振业,卫东汉,冼有好,邬火森,邬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28-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伟,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振业,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卫东汉,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冼有好,女,194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邬火森,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邬海权,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伟、李振业、卫东汉、冼有好与被执行人邬火森、邬海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邬火森、邬海权在本院辖区内目前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28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伍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