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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63号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翁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沈耀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燕。委托代理人朱顺飞。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