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祥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祥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2巷2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34340-1。法定代表人张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锋,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泽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祥弼,农民。原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龙地产公司)诉被告陈祥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黔龙地产公司以被告陈祥弼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黔龙地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交纳1074元,由原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