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行与王同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行。被执行人王同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同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同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同辉在你行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耿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