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白雪芳与杨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芳,杨雄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583号原告白雪芳,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被告杨雄,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原告白雪芳诉被告杨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雪芳、被告杨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雪芳诉称,我与被告于2015年1月8日去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并对我们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协议中有一项是被告需优先归还我人民币87500元,并书写欠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雄给付我欠款人民币8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雄辩称,原告所说的都是事实,我欠原告人民币87500元并书写了欠条,拖欠至今未给付是因为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只能靠包地生活。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杨雄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杨雄下欠原告白雪芳人民币8750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认可,本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白雪芳与被告杨雄于2015年1月8日在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达成了被告杨雄需优先归还原告白雪芳人民币87500元的协议,并且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被告杨雄认可欠款事实与欠款金额,该欠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白雪芳与被告杨雄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达成了被告杨雄需优先归还原告白雪芳人民币87500元的协议,并且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欠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白雪芳要求被告杨雄给付欠款人民币8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雄给付原告白雪芳欠款人民币8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贾琼法条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