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恒甫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张恒甫,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6724387-9负责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甫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甫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恒甫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恒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贺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