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商初字第81号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子胥路上沿山堍)。法定代表人吴继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婉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74元,由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陶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