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XX盛与江门市子涛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盛,江门市子涛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XX盛。委托代理人赵一帆、李坚强,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门市子涛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安艳。本院(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门市子涛工艺品有限公司应支付10000元及相应逾���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XX盛,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76元等。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莫国峰审判员 梁金辉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