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立新与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新,意本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杨立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意本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快意。原告杨立新与被告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立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颜冰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