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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胜娥与郭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胜娥,郭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胡胜娥被执行人:郭甫祥申请执行人胡胜娥与被执行人郭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胜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