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24号原告于某某,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贺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韩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