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正永与刘宝官、枣庄金洋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永,刘宝官,枣庄金洋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永。被执行人:刘宝官。被执行人:枣庄金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北路。被执行人:山东新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复元六路。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正永与被执行人刘宝官、枣庄金洋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31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新洋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泰国工业园南环路X号)全部财产(包括办公楼、厂房、机器设备、食堂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