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忠辉与李忠土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辉,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杨忠辉,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砚明,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李忠,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辉与被执行人李忠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忠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书记员刘玉才 来源:百度“”